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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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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2018-12-2962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2001-04-0974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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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2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4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 2008-05-262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灾区稳定、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抗震救灾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四)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五)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六)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七)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 2010-08-2611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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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
    • 1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 1997-03-143842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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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2-08-163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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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
    • 1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3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03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 2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 完整章节
    • 3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 完整章节
    • 4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 5
      (二)客观要件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 6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7
      三、处罚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按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是指按第141条规定的法定刑对行为人量定刑罚,而不是按第141条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种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按规...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6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一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完整章节
    • 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第144条)。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451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3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2.“地沟油”犯罪的处理
      “地沟油”犯罪,是指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 2
      3.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客体、主体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往食品中掺入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2)构成犯罪的条... 完整章节
    • 3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尤其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建武、刘美珍、李加权分别批量购进用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 完整章节
    • 4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较重的刑罚。
    • 5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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