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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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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商标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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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09-04-23229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 2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 3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 4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2010-04-20103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7、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 2
      8、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 3
      15、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 4
      16、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 2004-12-16174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 2014-04-2963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2
      第七十七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2002-10-1255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2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 3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 4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2017-03-151389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害商标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35
    本书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密切关系,均体现在所涉商标的保护力度上,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应当受到的保护力度越大,反之亦然;本来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必然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增强其显著性。
    • 2
      第二节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要领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3
      第二节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要领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商标侵权纠纷,即侵害商标权纠纷,是商标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 4
      (四)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特殊问题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 完整章节
    • 5
      (二)关于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类似的情况仅存在于商品与商品或者服务与服务之间,但在服务行为与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两者也可以视为类似。在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 完整章节
    • 6
      (二)关于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
      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认定商品类似,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判断;而认定服务类似,则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 完整章节
    • 7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 8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对商标相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现已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据此,商标相同并非指两个商标完全一致,而... 完整章节
    • 9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 完整章节
    • 10
      (一)关于确定商标侵权比较对象的问题
      法院在审查时,应同时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
    • 11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 12
      (三)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实际上,商标隔离...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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