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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原告远胜制衣厂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销售服装的企业,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款商标,并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被告在服装及吊牌上、产品包装袋上、经营场所招牌上和名片收据上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销售服装系通过合法途径进货销售,不构成侵权。
善意销售者酌情支付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