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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承运人因民用航空运输造成乘客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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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承运人因民用航空运输造成乘客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乘客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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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7-11-0431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2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 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 4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 1999-05-2811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七条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2
      第十八条货物损失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 3
      第二十一条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 4
      第三十条受雇人、代理人-索赔的总额一、就本公约中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三、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
  • 2006-02-284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 1929-10-1212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十七条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 2
      第十八条一、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二、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三、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 3
      第二十一条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4
      第二十六条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二、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三、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四、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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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乘客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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