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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011年6月13日,冀中能源集团某物流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12日,票据金额500万元,付款行为农行邯郸县支行,收款人为鹏博公司。2011年10月8日,凯德经贸公司向邯郸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凯德经贸公司申请的同日,邯郸县法院刊登公告并通知农行邯郸县支行停止支付。同年10月18日广州轮胎公司申报权利。2011年10月27日,邯郸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终结公示催告裁定书。2011年11月23日,凯德经贸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11月24日,法院裁定冻结本案争议票据,2011年11月30日,凯德经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票据丢失为由要求他人返还票据的当事人,有义务说明票据丧失的合理情形,证实自己不持有票据确属被盗、遗失或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