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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天一公司向工行省分行借款,将天一教育大厦抵偿给工行省分行,因大厦在建,相关手续以后移交。工行省分行又与华融公司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将此大厦转让给华融公司,并予以公告。现华融公司起诉要求天一公司还款。
华融公司与天一公司之间既不存在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