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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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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997-03-143545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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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1996-10-173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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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 2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419
    本书中与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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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主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 完整章节
    • 2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这种犯罪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均构成本罪。这种犯罪一般情况下,大都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 完整章节
    • 4
      (四)主观要件
      这两罪在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等几个方面的要件都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 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 完整章节
    • 5
      (四)主观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0
    本书中与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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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207条)。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566
    本书中与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07条、第211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刑法第207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是加重处罚情节,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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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是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品卖出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发票的来源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 4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发售给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且只收取工本费。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否则就是对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破坏,应当受到惩处。
    • 5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和自然人,既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出售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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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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