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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贵鑫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某的姓名权?第二、贵鑫公司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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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张某受贵鑫公司聘用到其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参加并通过了云南省建设厅组织的建筑行业安全资格考试,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发现贵鑫公司冒用张某的“高工”身份在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备案登记。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看到的公示信息,是省建设厅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的公示信息和延期信息,并非贵鑫公司申请登记和申请延期的公示信息,故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张某姓名权的行为,遂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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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未经同意冒用他人名字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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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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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字进行备案登...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字进行备案登记属于侵权吗?来源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