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2015-12-14113
    本条法律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4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9-04-23143
    本条法律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1-12-3021
    本条法律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2
      16、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9
    本书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三)主体要件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 2
      (三)主体要件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 3
      (三)主体要件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 4
      (一)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但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 完整章节
    • 5
      (二)客观要件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 6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 7
      三、处罚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 完整章节
    • 8
      (三)主体要件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 9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 完整章节
    • 1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 11
      三、处罚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12
      (二)客观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3
    本书中与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 2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3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施工单位”,是指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设计单位的设计,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
    • 4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设计单位”,主要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设计的单位。
    • 5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的要求等行为。
    • 6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交通工具倾覆等事故。
    • 7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降低工程质量”,是指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以次料充当好料、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行为。
    • 8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知道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 9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一般应当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导致人员伤亡情况严重、建筑工程毁损严重、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 10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本罪属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构成本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主要是决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单位负责人、设计师、工程监理以及组织施工的人员。
    • 11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其他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