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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和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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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和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培育...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 2014-08-3115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 2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 2004-12-16174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 2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 3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 4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 2013-01-3126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2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 3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 4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 2001-06-199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12.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 (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 (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 (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2
      18.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技术载体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不得保留复制品;涉及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3
      19.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后续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 4
      21.人民法院在裁决前条规定的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善意对外转让该技术秘密的费用并考虑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也可以依据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和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以后使用的付费标准一并作出裁决。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不论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均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其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该费用中已由让与人作为侵权损害的赔偿直接给付权利人的部分,在计算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时相应扣除。
  • 2012-12-288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 2013-06-296
    本条法律中与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2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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