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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田某与黄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田某某1、田某某2。田某与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田某某3、田某某4。1996年1月3日,田某与黄某某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4月12日,田某某1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与田某的婚姻无效。
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