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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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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001-11-2957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1988-12-2911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 2010-08-2611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 1997-03-143837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3-12-2314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 4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4-11-0324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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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61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以次充好。根据《解释》,“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如将还没有到报废期的旧车翻新后按新车出售等。
    • 2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其质量不符合其中一种质量要求的,均属于伪劣产品。案例1中,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籽棉中掺人回收棉的行为即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由此可见,亦真亦假是掺杂、掺假行为的基本特征。
    • 3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且其经营额不可能达到5万元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种情形,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进行处理。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山村个体商店长...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095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客观要件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 2
      (二)客观要件
      另外,依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 完整章节
    • 3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4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 5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6
      (二)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 完整章节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12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要注意财产刑的适用。刑法规定对本罪必须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2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商品。作为本罪对象的是狭义的伪劣产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完整章节
    • 3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数罪并罪的规定处罚。
    • 4
      5.划清本罪与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定罪处刑标准各有差异。后者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一危害”为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其他8种... 完整章节
    • 5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在实践... 完整章节
    • 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8.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没收。
    • 7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个体户、专业人员、工人、农民等。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8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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