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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某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大学一处10平米场地,并约定该公司不能以大学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2004年,该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中表明有某大学字样,并在宣传单中表明该药品系与某大学合作的科研成果,已取得专利号和国际专利主分类号。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1月,福瑞公司与药科大学体育部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用其10平米房间一处,后因其生产胶囊包装、宣传单等上面反复突出使用“药科大学”字样,被药科大学诉至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药科大学经济损失,并就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决定,福瑞公司不服。
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