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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股来鑫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价款5万元,被告安排分析师金某盘中指导该软件的运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后原告支付了5万元,被告未对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被告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范围。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