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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予以审查并裁定予以确认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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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予以审查并裁定予以确认的案件

法律释义
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及...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 2010-08-2715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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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 1992-11-07183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百一十条 【赔偿限额的计算】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 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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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八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 2
      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 3
      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 4
      第九十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 1999-12-2578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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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 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 3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 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 2008-12-160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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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七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第八十八条调整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 2015-02-280
    本条法律中与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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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 2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 3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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