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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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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妨害司法罪”
  • 2017-03-091580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02-10-1717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 2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制裁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3
      第三条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
    • 4
      第四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满三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本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 2015-05-290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 2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3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 4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 1995-02-133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47号《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2011-08-01300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1997-03-143422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 2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4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妨害司法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52
    本书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可以构成本罪。一般而言,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拒绝提供他人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和证据,致使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或者致使间谍犯罪分子、恐怖...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②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③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 3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帮助他人消灭罪迹与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而在1997年《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则不宜再将行为人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定为包庇罪。我们认为,如果被告人实施的... 完整章节
    • 4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司法人员共同参与虚假诉讼的处理。另外,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5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在劫夺被押解人员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杀害、伤害押解人员的行为的,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杀人、伤害行为是劫夺行为的一种手段,在具体案件中,离开了杀人、伤害,也就不存在劫夺了。因此,只应定一个罪,不应定数罪,可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完整章节
    • 6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犯人会因为受到监管人员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打骂、体罚等,而产生抵触情绪,进而采取一些抗议性行动以期获得公正的待遇,如绝食、自伤等。此类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监管秩序,但是其仅是一般的抗议行为,且具有自助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当... 完整章节
    • 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8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如殴打司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殴打出庭作证的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毁坏法庭设施等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应根据想象... 完整章节
    • 9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本罪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界限。对于事先通谋,即在他人犯罪之前与之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或者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其罪行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共犯。
    • 10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与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它虽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但还不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因此,聚众冲击法庭,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的,只构... 完整章节
    • 11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秩序在广义上也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但由于《刑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单独定罪,因此对符合《刑法》第309条规定的行为,... 完整章节
    • 1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脱逃时使用暴力的程度,应以致人轻伤为限。如果其暴力造成监管人员重伤、死亡的,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1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轻伤的,仍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1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本罪与知情不举的关系。行为人明知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而知情不举并不必然构成本罪,构成本罪除知情不举外,还需一个前提条件,即司法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此时其拒绝提供。即单纯的知情不举并不构成犯罪。
    • 1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包庇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这种包庇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的行为只限于积极的作为,不包括消极的不... 完整章节
    • 16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包庇行为的都不再按包庇罪处理。此外,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只能是包庇犯罪人,... 完整章节
    • 17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因为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行为不具有独立性;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而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当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人还实施... 完整章节
    • 18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本罪的主观特征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如果并不知道是犯罪分子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至于明知的时间,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第二种是行为人虽然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后来知道后... 完整章节
    • 19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漏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之所以不公开审理,除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隐私外,还有不少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如果涉国家秘密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诉讼参与人庭外非法泄漏的,既构成泄漏不公开审理案件相关信息罪,又构成... 完整章节
    • 20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21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多次逃离监管区域又自动及时返回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追求和实现脱逃结果,因而这种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基本特征,对其不应以脱逃罪处罚。如果经教育之后确有悔改,或者初犯之后没有重复实施的,一般可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2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这里的“民事”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传统的民事审判领域,也包括商事审判领域。若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若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如刑事自诉案件中可能存在诬告陷... 完整章节
    • 23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内容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捏造的民事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常常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进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 完整章节
    • 24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要准确认定赃物犯罪,应当掌握该罪与其他一些相似犯罪的界限,关键要掌握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后者针对的是犯罪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后者包括提供隐藏... 完整章节
    • 25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如果该证人作伪证是行为人指使的,行为人本应构成伪证罪的共犯(教唆伪证),但由于《刑法》已将这种情况单独做了规定,因此对指使证人作伪证的,就不再以伪证罪的共犯论,而应直接定妨害作证罪。
    • 26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阻止证人作证的方法中包括了暴力方法,而暴力方法中包括了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行为人采取剥夺证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既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同时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处理想象...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90
    本书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三)组织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其他参加的”,是指在组织越狱犯罪中只是被动参加,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2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的人员强行冲进法庭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行为
    • 3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劫夺”,包括劫与夺两种行为。劫,就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取得。但本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重伤、致死、杀害押解人的行为。夺,就是乘押解人不备,把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夺走。
    • 4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已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 5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质形态上消失,如将书证烧毁,将物证抛人大海,等等;“伪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出证据;另一种是“改头... 完整章节
    • 6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有组织、有计划”,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制订越狱方案,进行分工,经过周密准备,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越狱行为。一般是组织在押犯采取非暴力的手段,如挖通监房的墙壁或者地道,集体秘密逃跑。因而不具有暴力性,或者只有比较轻微的暴力行为。
    • 7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既包括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法警、书记员,也包括殴打正在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等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庭外对正准备参加开庭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暴力袭击的,也应视为本条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 8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 9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一构成要件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其职责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追究犯罪提供材料和意见。担任诉讼代... 完整章节
    • 10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一构成要件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材林,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 完整章节
    • 11
      (三)组织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越狱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 12
      2.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2)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后者的犯罪发生在诉讼开始以前。(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包括陷害他人和包庇罪犯两种,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只有陷害一种。
    • 13
      6.划清包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后者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包括其他犯罪分子;如果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应当以包庇罪或者其他的罪定罪处罚。
    • 14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意图通过种种非法手段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或者使证人或者其他人作伪证。
    • 15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6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故意加以窝藏、包庇。所谓明知,既包括行为人肯定对方必然是犯罪人,也包括只认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犯罪人,因受欺骗而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处所或者帮助其逃往他处,则不构成本罪。
    • 17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被押解的是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加以劫夺。
    • 18
      (一)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成破坏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实施脱逃犯罪行为从而非法逃避司法机关强制监押。
    • 19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 20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是报复,即对证人因作出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利的证言的报复。
    • 21
      (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目的,是把被依法关押者从监狱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劫夺出来,使之逃避继续关押。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2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会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通过伪证行为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所谓陷害他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重要案情上增加、夸大犯罪事... 完整章节
    • 23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目的是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恢复人身自由。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4
      (一)暴动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使自己逃避继续关押。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5
      4.划清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包庇行为的都不再按包庇罪处理。此外,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只能是包庇犯罪人,而后者在客观上不限于包庇犯罪人。
    • 26
      (二)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2)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 27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28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包庇,包括: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如使证人不予作证或者使其作虚伪的证言,或假冒证人作虚伪的证言,或指使假冒证人作虚伪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如收买、威胁... 完整章节
    • 29
      2.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脱逃时使用暴力的程度,应以致人轻伤为限。如果其暴力造成监管人员重伤、死亡的,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30
      (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羁押,又侵犯了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由于采用了使用武器等手段,就会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监管人员被杀害、伤害等结果。劫夺对象必须是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完整章节
    • 31
      (二)认定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共犯问题。如果被押解人与行为人事前共谋,由行为人在押解途中劫夺的,被押解人可以构成脱逃罪,但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32
      (二)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后者必须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前者则不限于此。(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完整章节
    • 33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秩序。(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不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而后者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才能构成。根据《通知》,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执... 完整章节
    • 34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35
      (二)认定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包庇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行为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这种包庇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的行为只限于积极的作为,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在内。
    • 36
      (二)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划清本罪与提供证据失实的界限。实践中,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上的失误或者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知情而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根据刑法第306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 完整章节
    • 37
      (二)认定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拒绝提供的证据限于间谍犯罪证据。因此,如果拒绝提供间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证据,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证据,还是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证据,都不构成犯罪。
    • 38
      (二)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必须严重损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如经常辱骂、殴打,等等。如果虽然实施了对证人的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如偶尔的轻微的辱骂、殴打等。
    • 39
      (三)暴动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划清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恰当量刑。“首要分子”,是指在暴动越狱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暴动越狱过程中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的”,是指在暴动越狱犯罪中只是被动参加,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完整章节
    • 40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 41
      3.划清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
      前者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这种虚假证明是作为诉讼证据而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提供者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特定人员,主观上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行为人提供的是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完整章节
    • 42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43
      (三)组织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该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组织越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要区别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恰当量刑。
    • 44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时,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侵犯证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45
      2.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暴动越狱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伤害、杀害监管人员、警卫人员的行为,或者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只定暴动越狱罪即可,不需要再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因为这些行为已为暴动越狱罪所包含;且由于暴动越狱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只定暴动越狱罪也可罚当... 完整章节
    • 46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处理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只有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经制止、劝阻而停止实施干扰行为的,以及因情绪激动、性格急躁等原因在法庭上言语过激或行为失当但主观上无扰乱法庭秩序的意图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可依照2012年修正后的刑... 完整章节
    • 47
      1.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48
      2.划清一罪与数罪问题
      如果在聚众持械劫狱过程中又实施了杀害、伤害监管人员的行为的,由于杀人、伤害行为已包含于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之中,属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而聚众持械劫狱罪重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所以只定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可,不构成数罪。
    • 49
      (二)认定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证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贿买的方法妨害该证人作证的,从形式上看,与行贿罪相近。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是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证人的身份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构成妨害作证罪,不构成行贿罪。
    • 50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证人由于对案情了解不全面或者记忆不清楚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人由于业务水平低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人由于业务能力差和理解问题出现错记、漏记;翻译人由于未听清讲话内容造成错译、漏译的,由于他们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都不构成伪证罪。如果行为人对与案件关系不... 完整章节
    • 51
      (二)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采取伤害证人的办法打击报复,要区分伤害的程度。如果造成轻伤,仍然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如果造成重伤,则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论处。
    • 52
      (二)认定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采取侮辱的手段打击报复证人,因打击报复证人的法定刑较重,故应定打击报复证人罪。
    • 53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 54
      (一)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 脱逃可以分为暴力性脱逃与非暴力性脱逃两种。“暴力性脱逃”,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脱逃,如伤害看守人员或者将看守人员捆绑起来。但是,如果使用了严重暴力,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较重的... 完整章节
    • 55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一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1)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证明犯罪... 完整章节
    • 56
      (一)暴动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集体暴动的方式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的行为。“暴动”,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使用枪械、棍棒等武器或者以其他武力方式对抗监管机关的行为。暴力手段主要包括:殴打、杀害监管人员或者警卫人员,捣毁监门、围墙,破坏监狱设施,抢夺枪支弹药,劫持监管人员作为... 完整章节
    • 57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 58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庭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59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策划下,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
    • 60
      (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使用枪械等武器或者其他暴力方式劫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特点,一是聚众性,即纠集了较多的人。二是持械,即持有武器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作用的器械,如刀、匕首、棍棒等。三是使用暴力劫夺。暴力手段主要包括:殴打... 完整章节
    • 61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就地隐蔽、收藏起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一个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变卖”,是指将司法机... 完整章节
    • 62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刑事责任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处死刑”,而且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适用时要特别慎重,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使用武器、弹药劫狱,造成监管人员伤亡或者监所严重破坏的;攻占监管场所,劫走重要案犯或者致使大量被... 完整章节
    • 63
      4.划清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对事前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后按照先前约定对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作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论处,不以本罪论处。
    • 64
      2.划清本罪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界限
      对于事先通谋,即在他人犯罪之前与之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或者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其罪行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共犯。
    • 65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没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或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罪行,而仅仅是消极地不予检举揭发的,除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 66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藏、移动、收购、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至于犯罪人将自己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予以隐藏、转移、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行为被前罪所吸收,不再以本罪论处。
    • 67
      (二)认定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如果存在于刑事诉讼阶段,则依照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规定,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如果存在于刑事案件“非诉讼”阶段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中,则以本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 完整章节
    • 68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多次逃离监管区域又自动及时返回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追求和实现脱逃结果,因而这种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基本特征,对其不应以脱逃罪处罚。如果经教育之后确有悔改,或者初犯之后没有重复实施的,一般可依照监管规定给予处罚。
    • 69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对证人进行殴打、侮辱、诽谤,利用职务对证人进行降级、降职、停薪,等等。对证人的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也应视为是对证人的打击报复。
    • 70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 71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情节犯,并非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72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 73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74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围攻、殴打、拘禁执法人员,砸坏、毁损执行工具等,使执行活动无法进行。二是以非法秘密转移被执行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指令交付的财物。
    • 75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76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 77
      (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 78
      (三)暴动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适用时要特别慎重,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暴动越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如致多人死、伤,众多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脱逃;抢夺监所的武器、弹药,... 完整章节
    • 79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 80
      (一)暴动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采用暴动的形式脱离监管场所的行为。
    • 81
      1.划清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
      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都是集体越狱的行为。按照1979年刑法第96条的规定,暴动越狱属于组织越狱行为的一种。1997年刑法对暴动越狱行为予以单独规定,将其从组织越狱罪中分离出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越狱的手段不同,暴动越狱所采取的手段限于暴力方式,而组织越狱所采... 完整章节
    • 82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有能力执行。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完整章节
    • 83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是极其庄严的地方,必须有良好的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惩处。
    • 84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押解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为了进行正常的刑事诉讼,如起诉、审判、执行等,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由一个处所押往另一处所,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劫夺被押解人员,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 85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秩序。具体是指监管机关对被监管人行使羁押、看管、教育、改造职能的活动。
    • 86
      (一)暴动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羁押,又侵害了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由于采用了武力暴动的方式以及使用武器等手段,就会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监管人员被杀害、伤害等结果。
    • 87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又侵犯了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 88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即监狱依照监狱法等有关监狱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对服刑罪犯进行惩罚、教育、改造的正常活动。良好的监管秩序,是对罪犯进行有效管理、改造的保障。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必然会危害监狱的正常管理活动,妨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 89
      (一)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 具体而言是指监管机关对上述三种人的强制监押。目前,我国的监管机关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这些机关都是通过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犯罪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管理,强制羁押是维持正常管理... 完整章节
    • 90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犯罪所得;二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包括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如通过盗窃、抢劫犯罪得到的财物,通过贪污、受贿犯罪得到的财物。至于走私犯罪中的走私物品、贩毒犯罪中的毒品等,虽然不是犯罪完成后得到的财物,但是属于犯罪... 完整章节
    • 91
      2.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所得财物或者收益,而是犯罪人本身。本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索犯罪人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而窝藏、包庇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构成本罪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完整章节
    • 92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93
      3.划清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构成洗钱罪,必须是以“特定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掩饰、隐瞒“特定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完整章节
    • 94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关键证据的;多次(3次以上)帮助当事人或者帮助多个当事人(3人以上)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当事人... 完整章节
    • 95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经监狱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后仍不悔改的;破坏监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因破坏监管秩序引起其他在押犯乘混乱之机脱逃,因欺压其他罪犯导致罪... 完整章节
    • 96
      (二)认定组织越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脱离监管场所的行为,组织越狱行为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脱逃行为,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脱逃罪既可以单个人实施,也可以数人共同实施,在数人共同实施时,属于普通共同犯罪,不属于聚众犯罪;而组织越狱罪只能由多人聚众实... 完整章节
    • 97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实践中多为犯罪人亲属、朋友等。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98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人如果出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99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在刑事诉讼中不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100
      (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法被关押人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聚众持械劫狱行为人通谋的,可构成脱逃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 101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戚、朋友;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等。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证的,也构成本罪。
    • 102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 103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在判决生效以后,根据判处的刑罚的不同,有的罪犯予以关押,有的罪犯则不予关押。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
    • 104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组织越狱是共同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三人以上实施犯罪活动,否则就不成其为组织越狱。
    • 105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106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信... 完整章节
    • 107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
      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既是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犯罪的主要证据。及时查获犯罪所得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窝藏、收购、转移、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为犯罪... 完整章节
    • 108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狱外人参与犯罪的,应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论处。
    • 109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110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 111
      (一)组织越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犯罪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结伙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
    • 112
      3.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它虽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但还不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因此,聚众冲击法庭,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的,只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不构... 完整章节
    • 113
      2.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秩序在广义上也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但由于刑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单独定罪,因此,对符合刑法第309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 完整章节
    • 114
      (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关押场所以外的人聚集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115
      (一)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监管的行为。
    • 116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实施后,本罪主体包括单位。
    • 117
      (二)认定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如果该证人作伪证是行为人指使的,行为人本应构成伪证罪的共犯(教唆伪证),但由于刑法已将这种情况单独作了规定,因此,对指使证人作伪证的,就不再以伪证罪的共犯论处,而应直接定妨害作证罪。
    • 118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进行作证的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 119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如果缺少证人证言,就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使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必然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 120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如果证据被毁灭,或者出现伪造的证据,就会使司法机关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或者作出错误的裁判。因此,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然妨害了司法机... 完整章节
    • 121
      (三)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一指因伪证导致被害人被无辜定罪或判处了重刑的;或者导致有罪的人被无罪一释放的等情形。
    • 122
      (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证人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行为给证人造成身心严重痛苦的;打击报复的手段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 123
      (三)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妨害作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形,如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手段特别恶劣的;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行为的等情形。
    • 124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有罪的人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
    • 125
      (三)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有职务上、工作上的便利,犯本罪更易得逞,而且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所以对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 126
      (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127
      (三)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 完整章节
    • 128
      (二)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案件非诉讼阶段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的人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实施妨害作证、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 129
      (二)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与本罪属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 130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一构成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一讼中,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一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 131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 132
      (二)认定妨害作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阻止证人作证的方法中包括了暴力方法,而暴力方法中包括了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行为人采取剥夺证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既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又同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处理想... 完整章节
  • 黄太云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0111
    本书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2
    • 1
      (二)明确了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具体情形
      “有能力执行”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它表现为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197
    本书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湮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完整章节
    • 4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 完整章节
    • 5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 6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 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 8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9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 完整章节
    • 10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 完整章节
    • 11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 完整章节
    • 1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 完整章节
    • 13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4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完整章节
    • 1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完整章节
    • 1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 17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完整章节
    • 1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 完整章节
    • 19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 完整章节
    • 20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 21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 完整章节
    • 22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 完整章节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27
    本书中与 “妨害司法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三、伪证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2
      (二)伪证罪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犯重罪的人或在重罪事实上作伪证的;(2)在一个案件的侦查、审判中多次作伪证或对多人作伪证的;(3)与犯罪人恶意串通翻案作伪证的;其他手段或动机特别恶劣的;(4)因伪证造成错捕、错判等而冤枉了无辜,轻纵... 完整章节
    • 3
      二、妨害作证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 4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 5
      (二)妨害作证罪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2)采取的... 完整章节
    • 6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 7
      二、脱逃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 8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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