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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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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犯著作权罪”
  • 2000-12-2886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 2011-01-10247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 2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 3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 4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2004-12-08146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2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 3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 4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1997-03-143920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3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5-10-133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此复。
  • 2007-04-0515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2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 3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 4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犯著作权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74
    本书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书法、篆刻。所谓书法,是指用毛笔、钢笔等书写汉字、通过抽象的线条,作为表现形式的艺术;所谓篆刻,是指书法艺术通过刀刻以后的再现,是书法、刀法、章法三者综合的艺术形式。
    • 2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工艺美术作品。是指以美术技巧制成的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具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工艺美术作品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如染织、家具、陶瓷、地毯、漆器等;二是陈列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如象牙雕刻、玉石雕刻、壁挂、剪纸等。
    • 3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所谓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原来无法以其他形式固定并加以复制、发行的口述作品能够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固定并传播、发行,从而会给著作权人的权利带来侵害,因此,口述作品也是本罪侵害的行为对... 完整章节
    • 4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所谓录音制品,是指制作者将他人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演讲、谈话、表演节目等录音而成,制作者并未参与作品创作的制品;所谓录像制品,是指制作者将他人创作的作品或表演节目机械录制而成,制作者并未参与作品创作的制品。
    • 5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6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与主观构成要件问题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复制、临摹他人作品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等非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本罪。关于此处的“以营利为目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 完整章节
    • 7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图书是指“由许多页码连接成一册的著作和(或)图片的出版形式,一个版次的图书通常印刷多册……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标准,一本书至少应当有49个页码,才能认为是图书。”具体包括专著、论著、教材、译著、词典、资料汇编等,发表在报纸、期... 完整章节
    • 8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根据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 完整章节
    • 9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绘画。是指用笔、刷、竹木削板、刀等工具和各种色彩颜料等,在纸张、木板、制品、器皿、墙壁或其他平面上,用构图、造型、线条、色彩和明暗处理手段,绘制可视形象的行为。根据材料和技术的不同,又可分为帛画、水墨画、壁画、油画、水彩画、版画、素描等;根据题材内容的不同,可... 完整章节
    • 10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计算机软件。根据2001年12月2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 完整章节
    • 11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雕塑。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指以可塑的或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的空间艺术。一般可分为圆雕和浮雕、室内雕和室外雕等。
    • 12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配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中;如果配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中。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0
    本书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本罪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对象上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精神文化产品,这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为生产、生活资料用品。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3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 完整章节
    • 4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 5
      (一)客体要件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6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章节
    • 7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2
    本书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2.划清本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后者则是法律所禁止的淫秽物品。
    • 2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 完整章节
    • 3
      4.正确理解“复制发行”的含义
      刑法第217条第(1)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同时,按照《解释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 完整章节
    • 4
      7.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家族式经营,具有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有的为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进行各种帮助。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由于他们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 完整章节
    • 5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和盗版行为的日益猖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即在线盗版非常突出。为了有效打击这种盗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完整章节
    • 6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可作为量刑的具体情节予以考虑。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22
    本书中与 “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犯著作权管理法规,没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人的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出版他人的作品,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著作权及相关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2
      (2)构成要件
      本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 3
      (2)构成要件
      本罪中的“复制发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 4
      (2)构成要件
      本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关键是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复制、发行或者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而且除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以构成犯罪以外,有其他严重...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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