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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合同的债权转让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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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合同的债权转让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01-04-11112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2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 3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 4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 2005-06-175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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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
    •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
  • 2006-08-23110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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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2011-01-079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 2009-03-3073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 2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3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 4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庞景玉 何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1384
    本书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7
    • 1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意义
      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又称为债权让与、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合同债权的一部分。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合同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 完整章节
    • 2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构成要件
      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要依据“通知”的内容来判定。若“通知”的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的内容,从加强债权及保护债权人利益...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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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7-01546
    本书中与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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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3
    • 1
      111.什么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什么不同?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2)表见让与的效力;(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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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什么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什么不同?
      (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移转;(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 3
      111.什么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什么不同?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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