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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人冠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慧盈公司因债权、债务问题经过仲裁,(2007)穗仲案字第713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阶段,2007年被告慧盈公司向第三人冠华房地产公司承诺执行标的为2900万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慧盈公司与原告信达资产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尚未偿还的是2.1亿元)转让给原告信达资产公司,原告信达资产公司已依约支付完毕了上述债权转让价款1亿元。随即,原告信达资产公司、被告慧盈公司均书面通知了债务人冠华房地产公司。
同意将债权减免为2900万元的《承诺书》是对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调整,属于执行和解的内容,并非双方合意变更原有债权债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