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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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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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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 2001-05-239
    本条法律中与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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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
    • 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 2005-08-017
    本条法律中与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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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6
    本书中与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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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完整章节
    • 2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 完整章节
    • 3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 完整章节
    • 4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 5
      (二)客观要件
      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 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 6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 7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8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 9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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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2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3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的行为。
    • 4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的工作便利,根据掌握的市场行情,将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 5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背职经营,势必干扰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国... 完整章节
    • 6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7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职经营的行为,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行为人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等情形。
    • 8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背职经营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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