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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乡镇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承包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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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乡镇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承包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2006-08-2785
    本条法律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010-10-2861
    本条法律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1-01-0815
    本条法律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 2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 3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 4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 1996-10-297
    本条法律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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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2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 3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4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39
    本书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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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实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 完整章节
    • 2
      【释义】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而在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20
    本书中与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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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风险承包经营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可以按照《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风险承包经营企业的对外债务,有偿付能力的由其自行承担。没有偿付能力的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外承担后... 完整章节
    • 2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乡镇集体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分为内部纠纷与外部纠纷两大类,其中内部纠纷是指作为乡镇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问题发生的纠纷,而外部纠纷则是指被承包的企业的债权人与被承包企业,以及其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 3
      五、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对外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承包经营对外债务和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而未了之债务,由承包经营企业承担责任。如企业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办理。
    • 4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风险承包合同承包前遗留的债务,可以按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承包企业承担,承包企业对外承担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在承包金内抵销。
    • 5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风险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方无法经营的,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解除承包合同后,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 6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风险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承包方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严重亏损的,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于企业经营的亏损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应当由承包人补足。
    • 7
      四、乡镇集体企业风险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风险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承包方违约,不按期缴付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按约支付承包金,承包方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则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承包方不按期支付承包金,经发包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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