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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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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也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种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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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益存在救济困境 从《物权法》看业主共有权纠纷
业主共有权益存在救济困境 从《物权法》看业主共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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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业主共有权纠纷”
  • 2009-05-14291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2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3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4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 2018-09-2113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 2018-09-308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款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 2
      第六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消防、电梯、人民防空等设施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将共有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除本条规定收费项目外,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其他费用。
  • 2007-12-0418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2010-12-233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 2016-02-0638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2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3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业主共有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1
    本书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业主共有既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共有义务,其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2)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3)因一部分业主于某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4)因对建筑物基地的利用而... 完整章节
    • 2
      【释义】
      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共有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而为使用时不得专以侵害他人的使用权为目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如建筑物外立面之墙体广告的收入、电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之... 完整章节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07
    本书中与 “业主共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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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6
    • 1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认定标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是指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人)依照《物权法》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同所有的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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