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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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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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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陷阱,剁手需谨慎——从司法大数据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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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3-10-25528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2
      第二十二条 【出具发票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3
      第二十三条 【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4
      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2016-03-1716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 2014-01-2654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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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2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 3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 4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 2014-07-3045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参照适用本规范指引。
  • 2017-01-0618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 2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3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4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 2016-12-0671
    本条法律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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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12、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会议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3
    本书中与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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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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