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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总经销商甲公司、供货商乙公司、丙商场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丙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每期的最低零售价。后乙公司以丙商场低于最低零售价格销售空调为由,罚款丙商场1.3万元,且未全数退还诚意押金等。
约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