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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为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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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为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释义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所谓恶意诉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2008-12-2787
    本条法律中与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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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2017-03-151386
    本条法律中与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2015-01-30436
    本条法律中与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13
    本书中与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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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所谓恶意诉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即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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