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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证券承销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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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证券承销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由证券经营机构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的合同。 证券代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 1993-04-2215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 2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 3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4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 2014-03-215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 2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 3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4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 2015-01-153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 2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 3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 4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 2014-05-14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一)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 (二)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2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 3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 2012-08-31604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采取的是代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应规定剩余证券的退还办法。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采取的是包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还应写明包销的具体办法、包销过程中剩余证券的认购办法
    • 4
      【释义】
      常见的有证券销售款支付纠纷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
    • 5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承销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6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代销属于行纪合同的范畴。在代销方式里,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证券销售不完的风险。
    • 7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包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证券经营机构是购买人,承担未售出证券的风险。
    • 8
      【释义】
      证券包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合同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合同。
    • 9
      【释义】
      证券包销的发行风险由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它是我国目前证券承销所采用的主要承销方式。
    • 10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承销合同分为证券代销合同与证券包销合同
    • 11
      【释义】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由证券经营机构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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