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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被告南平交建公司发行南平316国道债券,由被告华兴证券公司承销,并汇入兑付款,由被告南平财政局担保,债券到期后在原销售机构兑付。原告福州中行因与案外人借款纠纷,合法持有316国道债券,但未能兑付。
发行人在向承销方履行义务后应继续向持券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