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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李某与王某共同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因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四次补正后仍未获通过,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在此期间,李某单方面将共同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案外人,获得专利技术转让费,后以个人名义重写撰写申请文件并取得专利授权,上海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王某为共同专利权人。王某要求平分专利转让费,李某认为王某作为专利技术的共有人证据不足,第一次专利申请已失效,第二次申请与第一次申请时两个独立、不同的行为,二者没有联系。
专利申请被撤销,原专利技术共有人仍可分享技术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