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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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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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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让技术并予以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00:10
全书内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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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2013年9月4日 京高法发〔2013〕301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2013〕30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2001年9月29日我院下发的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00:50
2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00:04
3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00:02
4
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00:28
5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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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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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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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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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原则 6、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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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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