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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摘要: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信用证规定》对规范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将起到重要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
本案关注点: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开证行负有第一位付款责任。受益人只要提供与单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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