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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象山农行根据与宇翔公司签订的出口押汇合同,将叙做出口押汇合同项下融资押汇款垫付给字翔公司后,依约持有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信用证下单据。对于作为押汇行的象山农行来说,其是以担保融资款为目的而持有提单,本无就此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意图,即象山农行持有提单,体现的是以提单作为质押的一种担保物权。故本案出口押汇合同中关于象山农行在获得偿付之前取得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条款,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应确认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出口押汇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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