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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摘要:全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进一步推进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
本案关注点: 技术转化合同的一方未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即完成技术转化,形成对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关注点: 专利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反对的前提下,可以与他人就专利共同开发转化,故被许可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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