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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之人叫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作本人。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我国民法通则虽承认了无因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予以救助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行为,他人因行为人的救助行为受益,应当对行为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在离婚后彼此之间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护理、照顾服务活动中支付的医疗费和垫付的款项,属于为管理、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以偿付。管理人在此期间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受益人不应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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