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由于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对保证金不足可以强制平仓的具体数量未作规定,实践中,需结合期货市场的交易惯例以及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处理。对超量平仓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不仅应考虑开仓价与斩仓价之间的差额,还应考虑当天行情、以后行情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机会利益丧失、期货公司所收取的交易费等因素。
本案关注点: 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期货公司有权在行情大幅波动,导致客户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随时对客户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客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关于盘中强行平仓的约定,属于期货公司动态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亦与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不存矛盾,应为有效。但期货公司在实施盘中强行平仓前,应履行通知义务,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的机会,若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可不经通知直接平仓,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