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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摘要:缔约过失制度的纵向责任范畴。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专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本书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系列裁判依据为主要内容,整合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等与审判金融纠纷业务相关的各种裁判依据,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中的各种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较为理想的参考用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其与第三人未签订合同并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的,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关注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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