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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根据建设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企业在从事该项业务时,未取得相应资质,因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企业主体不适格、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本案关注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会计事务所将一份超过时效的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之一,违反了合法的验资程序,认定验资报告的出具程序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则不具有证明效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具有证明力的验资证明,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的发生与验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会计事务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