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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汇票被除权判决了,不当申请人担责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产生损失,其有权要求公示催告的不当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摘要: 自1996年1月1日票据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票据纠纷案件,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仅适用普通程序就审结了28885件,涉案标的金额约407亿元。为了保证票据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正确理解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