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