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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事后取得资质是否影响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
分多个阶段的连续性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主张按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