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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多个阶段的连续性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主张按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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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讼争合同约定的扩初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第二、设计公司擅自开始扩初设计阶段的工作,需求方是否有权拒付设计费?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201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设计服务,2013年8月中旬,甲公司完成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提交乙公司确认,随即开始后续阶段的设计工作。2013年8月21日,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已支付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未支付扩初阶段的设计费157815元。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扩初设计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也不能证明在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已经完成扩初设计阶段,则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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