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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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