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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银行任性删除信用证条款,最终付出高昂代价
开证行名称通知错误,中介行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