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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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