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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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