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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宣传能否成为学生考试失利的要求赔偿的理由
午休时间踢足球受伤,学校承担多少责任?
摘要: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被单独列出来,体现出该责任类型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下的教育机构责任专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在教育机构学习、生...
摘要: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性质 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或者受到伤害,直接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或者受到伤害,是由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导致的,则该教育机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