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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合同本想双盈双收,天不作美最后对簿公堂
非适格矿业权出让主体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发生合同效力?
摘要: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1}采矿权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系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因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施以严格管制呈现浓厚的公权色彩。{2}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