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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适格矿业权出让主体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发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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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第二、签订合同的矿业所在乡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03年1月16日,某乡政府与傅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傅某开发该乡某矿山。合同签订后,傅某依约投资道路等设施并实施探矿行为。2005年1月24日,该县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案涉矿山采矿权。2007年7月,县政府将案涉矿山列入禁采范围,傅某未能依法取得案涉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还要保护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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