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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合同本想双盈双收,天不作美最后对簿公堂
非适格矿业权出让主体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发生合同效力?
摘要: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1}采矿权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系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因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施以严格管制呈现浓厚的公权色彩。{2}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