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摘要: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
摘要: 【摘要】金融刑事立法是我国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市场的有力保障。但金融刑事立法并非越严厉越好。过分扩张的金融刑事立法模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界限,对被告人的负面影响十分重大,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对被害人的保护,更不利于金融业的创新活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