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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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