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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非因本人意愿离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