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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谁签合同谁负责,业主不用交电费
公司投资建厂,仅凭验资程序瑕疵、可以否认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吗?
摘要: 案情及审理 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艺发公司)系厦门银丰工业大厦四楼厂房的使用人。1999年9月1日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象屿物业公司)与厦门丰盛集团公司签订《银丰工业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下称《物业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