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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开证行拒付信用证,受益人起诉获支持
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修改?
摘要: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信用证规定》对规范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将起到重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