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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职工“非因本人意愿离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