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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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